0

合同没约定安全教育培训 工程项目就不准许施工

2015/8/9 21:08:19

本报讯 (记者师向东)8月7日,记者从兰州市城乡建设局了解到,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技术水平,近日该局印发《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工作意见》。《意见》要求,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、监理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未约定项目安全教育培训要求、未及时足额支付用于教育培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,将作为不具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,不予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开工条件备案,不准许工程施工。

《意见》还提出,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岗前教育、“四新”培训或培训不符要求的,应视作“重大安全隐患”,应立即要求相关施工人员撤出施工现场,相应施工作业暂时停止施工。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报送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资料的,要求限期整改,整改合格前该企业所属工程暂停办理春季复工验收,不予办理企业“安全生产许可证”延期。

项目监理部未报送工程项目“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汇报”、不符合要求或复核不合格的,应作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不合格处理,新建工程不准开工,续建工程不准复工,在建工程应立即要求暂停施工进行整改。